中華人平易近國海南貿易港法

发布时间: 2025-11-10 20:59     作者: JDB 官方网站

  海關負責港口和其他海關監管區的常規監管,依法查緝私运和實施後續監管。海警機構負責查處海上私运違法行為。海南省人平易近負責全省反私运綜合管理工做,加強對非設關地的管控,成立與其他地區的反私运聯防聯控機制。境外與海南貿易港之間、海南貿易港與內地之間,人員、貨物、物品、運輸东西等均需從港口進出。

  環境保護目標未完成的地區,一年內暫停審批該地區新增沉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對負有責任的处所人平易近及負有環境監督办理職責的部門的次要責任人,一年內不得汲引利用或者轉任主要職務,並依法予以處分。

  第二十七條 按照稅種結構簡單科學、稅制要素充实優化、稅負水準明顯降低、收入歸屬清晰、財政出入根基平衡的原則,結合國家稅制标的目的,成立合适需要的海南貿易港稅制體系。

  海南貿易港法規涉及依法應當由全國人平易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令或者由國務院制定行規事項的,應當分別報全國人平易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國務院核准後生效。

  第二十二條 國家依法保護天然人、法人和不法人組織正在海南貿易港內的投資、收益和其他權益,加強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

  第十五條 各類市場从體正在海南貿易港內依法開展貨物貿易以及相關活動,海關實施低干預、高效能的監管。

  第十七條 海南貿易港對跨境服務貿易實行負面清單办理轨制,並實施相配套的資金领取和轉移轨制。對清單之外的跨境服務貿易,按照內外分歧的原則办理。

  第五十二條 海南貿易港內經核准的金融機構能够通過指定賬戶或者正在特定區域經營離岸金融業務。

  第二十條 國家放寬海南貿易港市場準入。海南貿易港放寬市場準入特別清單(特別办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海南省制定。

  第五條 海南貿易港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轨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創重生態文明體制機制,建設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

  第四十三條 海南貿易港實施高度便当開放的運輸政策,成立愈加開放的航運轨制和船舶办理轨制,建設“中國洋浦港”船籍港,實行特殊的船舶登記轨制;放寬空域管制和航,優化航權資源设置装备摆设,提拔運輸便当化和服務保障水準。

  海南貿易港全面放開投資準入,涉及國家平安、社會穩定、生態保護紅線、严沉公共好处等國家實行準入办理的領域除外。

  第十三條 正在境外與海南貿易港之間,貨物、物品能够進出,海關依法進行監管,列入海南貿易港、進出口貨物、物品清單的除外。

  第十六條 海南貿易港實行通關便当化政策,簡化貨物流轉流程和手續。除依法需要檢驗檢疫或者實行許可證件办理的貨物外,貨物進入海南貿易港,海關按照有關規定徑予放行,為市場从體供给通關便当服務。

  第二十五條 正在海南貿易港開發建設階段,地方財政根據實際,結合稅制變化情況,對海南貿易港給予適當財政援助。鼓勵海南省正在國務院核准的限額內發行处所債券援助海南貿易港項目建設。海南省設立引導、市場化体例運做的海南貿易港建設投資基金。

  第三十三條 海南貿易港推進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建設,實行差別化的天然生態空間用处管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構建以國家公園為从體的天然保護地體系,推進綠色城鎮化。

  海南貿易港實行以過程監管為沉點的投資便当办法,逐渐實施市場準入承諾即入制。具體辦法由海南省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十六條 對本法規定的事項,正在本法施行後,海南貿易港全島封關運做前,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和海南省能够根據本法規定的原則,按照職責分工,制定過渡性的具體辦法,推動海南貿易港建設。

  第四十四條 海南貿易港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創新人才培養援助機制,成立科學合理的人才引進、認定、利用和待遇保障機制。

  第二十一條 海南貿易港按照便当、高效、通明的原則,簡化辦事程式,提高辦事效率,優化政務服務,成立市場从體設立便当、經營便当、登出便当等轨制,優化破産程式。具體辦法由海南省人平易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海南貿易港法規應當報送全國人平易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對法令或者行規的規定做變通規定的,應當説明變通的情況和来由。

  第十一條 國家成立健全全島封關運做的海南貿易港海關監管特殊區域轨制。正在依法无效監管基礎上,成立進出、平安便当的貨物貿易办理轨制,優化服務貿易办理办法,實現貿易化便当化。

  第四十九條 海南貿易港建設應當切實保護耕地,加強地盘办理,成立集約節約用地轨制、評價標準以及存量建設用地盤活處置轨制。充实操纵閒置地盘,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完工日期一年未完工的,應當正在完工前每年徵收出讓地盘現值必然比例的地盘閒置費。具體辦法由海南省制定。

  全島封關運做、簡並稅制前,對離島搭客購買免稅物品並提貨離島的,按照有關規定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全島封關運做、簡並稅制後,物品正在海南貿易港和內地之間進出的稅收办理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海南省制定。

  第三十六條 海南貿易港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查核評價轨制。縣級以上处所人平易近對本級人平易近負有環境監督办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平易近及其負責人的年度查核,實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一票否決制。

  第十八條 海南貿易港實行投資化便当化政策,全面奉行極簡審批投資轨制,完美投資促進和投資保護轨制,強化産權保護,保障公允競爭,營制公開、通明、可預期的投資環境。

  第六條 國家成立海南貿易港建設領導機制,統籌協調海南貿易港建設严沉政策和严沉事項。國務院發展、財政、商務、金融办理、海關、稅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指導推動海南貿易港建設相關工做。

  第二十八條 全島封關運做、簡並稅制後,海南貿易港對進口徵稅商品實行目錄办理,目錄之外的貨物進入海南貿易港,免征進口關稅。進口徵稅商品目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海南省制定。

  第十九條 海南貿易港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平易近待遇加負面清單办理轨制。特別適用於海南貿易港的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海南省制定,報國務院核准後發佈。

  第三十七條 海南貿易港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逃查制。對違背科學發展要求、形成生態環境嚴沉破壞的处所人平易近及有關部門次要負責人、间接負責的从管人員和其他间接責任人員,應當嚴格逃查責任。

  正在海南貿易港依法實施外商投資平安審查轨制,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平安的外商投資進行平安審查。

  第二條 國家正在海南島全島設立海南貿易港,分步驟、分階段成立貿易港政策和轨制體系,實現貿易、投資、跨境資金流動、人員進出!

  貨物、物品以及運輸东西正在海南貿易港和內地之間進出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海南省制定。

  第四十條 海南貿易港深化現代服務業對內對外開放,打制國際航運樞紐,産業、城市融合發展,完美海洋服務基礎設施,構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海洋服務體系。

  第四十二條 海南貿易港依法成立平安有序便当的數據流動办理轨制,依法保護個人、組織與數據有關的權益,有序擴大通信資源和業務開放,擴大數據領域開放,促進以數據為關鍵要素的數字經濟發展。

  第十四條 貨物由海南貿易港進入境內其他地區(以下簡稱內地),原則上按進口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物品由海南貿易港進入內地,按規定進行監管。對海南貿易港前去內地的運輸东西,簡化進口办理。

  第十二條 海南貿易港應當高標準建設港口基礎設施,加強港口公共衛生平安、國門生物平安、食物平安、商品品質平安管控。

  第四十七條 海南貿易港放寬境外人員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的,實行單向認可清單轨制。

  海南貿易港的各類市場从體,正在準入許可、經營運營、要素獲取、標準制定、優惠政策等方面依法享受平期待遇。具體辦法由海南省人平易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第九條 國家援助海南貿易港从動適應國際經濟貿易規則發展和全球經濟管理體系新趨勢,積極開展國際交换合做。

  第二十四條 海南貿易港成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強化競爭政策的基礎性地位,落實公允競爭審查轨制,加強和改進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保護市場公允競爭。

  第二十六條 海南貿易港能够根據發展需要,自从減徵、免征、緩徵除具有生態補償性質外的性基金。

  第四十一條 國家援助海南貿易港建設严沉科研基礎設施和條件平臺,成立合适科研規律的科技創新办理轨制和國際科技合做機制。

  第五十四條 國家援助摸索與海南貿易港相適應的司法體制。海南貿易港成立多元化商事糾紛解決機制,完美國際商事糾紛案件集中審判機制,援助通過仲裁、調解等多種非訴訟体例解決糾紛。

  第三十九條 海南貿易港推進國際旅遊消費核心建設,推動旅遊與文化體育、健康醫療、養老養生等深度融合,培育旅遊新業態新模式。

  第三條 海南貿易港建設,應當體現中國特色,借鑒國際經驗,圍繞海南戰略定位,發揮海南優勢,推進創新,加強風險防範,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用的新發展,堅持高品質發展,堅持總體國家平安觀,堅持以人平易近為核心,實現經濟繁榮、社會文明、生態宜居、人平易近幸福。

  第七條 國家援助海南貿易港建設發展,援助海南省按照地方要乞降法令規定行使自从權。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根據海南貿易港建設的實際需要,及時依法授權或者委託海南省人平易近及其有關部門行使相關办理職權。

  第四十六條 海南貿易港實行愈加開放的人才和停居留政策,實行愈加寬鬆的人員臨時出境入境政策、便当的工做簽證政策,對外國人工做許可實行負面清單办理,進一步完美居留轨制。

  第三十一條 海南貿易港成立優化高效統一的稅收徵管服務體系,提高稅收徵管服務科學化、資訊化、國際化、便平易近化水準,積極參與國際稅收徵管合做,提高稅收徵管服務品質和效率,保護納稅人的權益。

  第四十八條 國務院能够根據海南貿易港建設的需要,授權海南省人平易近審批由國務院審批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和地盘徵收事項;授權海南省人平易近正在不冲破海南省國土空間規劃明確的生態保護紅線、永世根基農田面積、耕地和林地保有量、建設用地總規模等主要指標並確保品質不降低的前提下,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對全省耕地、永世根基農田、林地、建設用地佈局調整進行審批。

  正在合适環境保護、平安生産等要求的前提下,海南貿易港對進出口貨物不設存儲刻日,貨物存放地點能够選擇。

  第五十一條 海南貿易港成立適應高水準貿易投資化便当化需要的跨境資金流動办理轨制,分階段開放資本項目,逐渐推進非金融企業外債項下完全可兌換,推動跨境貿易結算便当化,有序推進海南貿易港與境外資金便当流動。

  海南貿易港嚴格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成立健全陸海統籌的生態系統保護修復和污染防治區域聯動機制。

  第三十五條 海南貿易港推進成立从導、企業和社會參與、市場化運做、可持續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成立生態産品價值實現機制,鼓勵操纵市場機制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實現可持續發展。

  第三十條 對註冊正在海南貿易港合适條件的企業,實行企業所得稅優惠;對海南貿易港內合适條件的個人,實行個人所得稅優惠。

  全島封關運做時,將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等稅費進行簡並,正在貨物和服務零售環節徵收銷售稅;全島封關運做後,進一步簡化稅制。

  第一條 為了建設高水準的中國特色海南貿易港,推動构成更高層次開放新款式,成立開放型經濟新體制,促進社會从義市場經濟平穩健康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十條 海南省人平易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能够根據本法,結合海南貿易港建設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遵照憲法規定和法令、行規的根基原則,就貿易、投資及相關办理活動制定法規(以下稱海南貿易港法規),正在海南貿易港範圍內實施。

  第四十五條 海南貿易港成立高效便当的出境入境办理轨制,逐渐實施更大範圍適用免簽入境政策,延長免簽逗留時間,優化出境入境檢查办理,供给出境入境通關便当。

  海南貿易港成立健全金融風險防控轨制,實施網平安等級保護轨制,成立人員流動風險防控轨制,成立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务監測預警機制與防控救治機制,保障金融、網與數據、人員流動和公共衛生等領域的次序和平安。

  第四條 海南貿易港建設,以貿易投資化便当化為沉點,以各類生産要素跨境有序平安便利流動和現代産業體系為支撐,以特殊的稅收轨制放置、高效的社會管理體系和完備的體系為保障,持續優化化、國際化、便当化的營商環境和公允統一高效的市場環境。

  第二十九條 貨物由海南貿易港進入內地,原則上按照進口徵稅;可是,對鼓勵類産業企業生産的不含進口料件或者含進口料件正在海南貿易港加工增值達到必然比例的貨物,免征關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海南省制定。

  第八條 海南貿易港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做无效的海南貿易港管理體系,推動機構和職能轉變,規範服務標準,加強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機制建設,提高社會治慧化水準,完美共建共治共用的社會管理轨制。

  第三十二條 海南貿易港健全生態環境評價和監測轨制,制定生態環境準入清單,防止污染,保護生態環境;健全天然資源資産産權轨制和有償利用轨制,促進資源節約高效操纵。

  第二十三條 國家依法保護海南貿易港內天然人、法人和不法人組織的聪慧財産權,促進聪慧財産權創制、運用和办理服務能力提拔,成立健全聪慧財産權領域信用分類監管、失信懲戒等機制,對聪慧財産權侵權行為,嚴格依法逃查法令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國家援助海南貿易港建設開放型生態型服務型産業體系,積極發展旅遊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産業以及熱帶特色高效農業等沉點産業。